对于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详述如下:首先,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之时,若第三人对于履行此项债务具有法律所认可的利益,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该第三人便有权利代替债务人来履行债务,但需遵循以下几个条件限制:依债务性质而言;
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协议或法律规定;
以及只有在债务人有权履行该债务的情况下方可代替。
其次,在满足上述前提条件下,倘若当事人之一未能尽到必要的债务履行责任,亦或是其履约行为与约定不符,且依据债务的性质无法强制执行,那么合同权益受损者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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