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夫妇为了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义务而承担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妇的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妇的共同财产偿还。但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家人和家人所承担的债务,由于一方应该以个人财产偿还,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家人和家人所承担的债务,应该认定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夫妻债务纠纷事件的审理法律上有关问题的说明》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加等共同意义表示所承担的债务,也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之间的法律行为是否可以约束另一方
夫妻一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另一方有约束力,只要该民事行为是因家庭日常生活而实施的,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法律也规定,夫妻之间对一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可以进行限制,但是该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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