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情形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等。
被认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情形有哪些
被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情形如下:
1、蓄意编造虚假数据;
2、虚报数据数额比较大或者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概率较高的;
3、其他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的企业;
4、对企业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依法限制取得财政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依法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是指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一)蓄意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的;
(三)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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