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一、校车超载多少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般超载20%以上,构成危险驾驶罪。
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是超载型危险驾驶的关键入罪因素。刑法意义上的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标准目前尚未确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据此可知,在行政执法领域,超载20%为一个界点,超过20%属于严重情况。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全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营运客车超员的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校车、营运客车超速导致了6649起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高达2891人。基于这样的现状,《刑法修正案(九)》将校车、客运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由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尽管刑法意义上的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标准尚未明确,然结合超载由行政处罚上升刑事处罚的立法缘由及现实意义,在没有实际操作标准前,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可以考虑参考行政违法标准之上对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性程度进行评价。
二、超载的处罚
通过对新交规政策的解读,我们得知,凡是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车辆均算是超员超载,将按照新交规进行处罚。新交规对重点车型驾驶人的超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
驾驶营运客车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驾驶营运客车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它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
驾驶营运客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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