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时效为一年。但是,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撤销权的期限为六个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因受赠人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一)任意撤销权。
1、任意撤销权的情形:赠与动产的,尚未交付;部分交付的,仅能对未交付的部分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不动产的,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任意撤销权的限制: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
(二)法定撤销权。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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