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程序是什么?法庭调查程序: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公诉人首先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宣读附带民事诉讼大纲。被告人和被害人应当分别陈述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和被害人可以分别陈述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承认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应当陈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如果指控被否认,他们应该被允许进行辩护。被告人陈述后,应当允许被害人根据起诉书中的犯罪指控陈述其受害过程。讯问和质问被告和被害人(1)公诉人讯问被告。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检察官可以根据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讯问被告人时,应当避免影响陈述或者证言客观真实性的诱导讯问和其他不适当的讯问。
(2)经审判长、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辩护人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提问。(3)经审判长许可,控辩双方可以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向被害人和原告提问。对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讯问必须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进行。(4)法官对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被害人、原告人和被告人进行讯问。出示并核实证据
只有在法庭核实后,证据才能成为最终决定的依据。对当事人进行讯问后,应当在法庭上核实各种证据。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应在法庭上进行质证、鉴定和辩论。
(1)讯问证人,专家证人应出庭作证。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首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的关系和案件,告知证人如实作证、故意作伪证或者隐瞒刑事证据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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