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在履行其作为企业出资人义务时,其可采取以货币出资的方式,也可选择将实物资产、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等具备货币合理估值且可合法转让的非货币形式财产作为投资金额进行出资。

然而,对于非货币出资这一类型,则必须对其所投入的各类财产开展细致入微的评估与作价工作,同时进行妥善的核实以确保财产真实性。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