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离异情况后,负责抚育小孩的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的姓氏。
在婚姻关系破裂之后,获得了子女监护权的父母一方若想为子女更名,必须征得另一半的同意;
即使另一方可否支付必要生活费用,甚至有无违反离婚协议之违法行为,作为获胜一方,均无权未经另一方的许可,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
反之,如未经对方允许,擅自变更婴儿姓名者,另一方有权请求相关公安机构恢复原名,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以求恢复原始的姓名登记。
小孩年满十八岁之后,可由本人直接向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变动和登记新的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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