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保险合同的效力:
1、合同立即生效,双方开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但直到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期限到达。
签订保险合同大致包括以下过程:
1、申请人,填写投保单;
2、投保人和保险人确定保险条款,说明支付保险费的方式;
3、保险人审查投保单,决定接受投保后在投保单上签字;
4、保险人出具保险单。
保险合同效力变更内容
(1)保险合同无效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2)保险合同解除
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行为。
(3)保险合同复效
保险合同复效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责任。例:如寿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交纳保费,由此中止的合同可以复效。
复效的法律后果: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终止
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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