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延长期限的最高限制范围尚未有明确的法规规定。
首先,假设能够排除由于未能预判或无法规避的客观因素所引发的延期现象,那么在预定的交房日期逾期之后,便应当立即启动对违约金的计算程序。
其次,如果逾期时长超过了三个月,购房者将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合同解除。倘若各方当事人在事前并未就此进行约定,那么在收到对方当事人的适当催告通知后,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设定为三个月。
最后,若在催告通知发出后,任一方当事人仍然坚决主张解除合同,该当事人将拥有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的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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