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部分转让时,担保物仍然担保全部的债权,债权转让人和受让人有权就其各自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担保权利属于从权利,除当事人约定而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以外,应随着主债权转让给债权的受让人。担保权利的移转具有从属性,债权受让人取得的担保权利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与根据新的担保合同重新设定担保权利有所不同,不因受让人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消灭。
律师补充:
担保财产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担保物权人主张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担保财产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主张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请求以该担保财产担保全部债务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主张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全文68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