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首先提出的用人单位不得给予补偿)
2。《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工人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主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赔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下列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合同(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雇主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工人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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