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以固定资产入股要评估吗
固定资产投资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变化情况。包括企业用于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大修理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等。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即固定资产再生产活动。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东的出资义务
股东出资义务的依据:
1、发起人协议。
2、公司章程。
3、认股书。股份公司发行股份的,认股人的出资义务规定在认股书。
4、公司法的规定。出资也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之一,如《公司法》第83~84条关于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出资义务的规定,是对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约定的补充。
三、自然人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1、使用期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2、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07年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认定价值限制取消,只要公司认为可以的且使用寿命大于一个会计年度的均可认定为固定资产,按照一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3、使用期限较长。
4、单位价值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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