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以下(含100),基准价1;
2、100以上-1000(含1000),基准价0.5;
3、1000以上-5000(含5000),基准价0.2;
4、5000以上-10000(含10000),基准价0.15;
5、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基准价0.05;
6、100000以上基准价0.01。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超过30%。
注:1、按上述计算收费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2、对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可不受上述上浮幅度限制,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固定资产清理审计
(一)固定资产清理的审计目标
固定资产清理的审计目标一般包括:确定资产负债表中记录的固定资产清理是否实际存在;确定被审计单位的所有应当记录的固定资产清理是否均已记录;确定资产负债表中记录的固定资产清理是否为被审计单位拥有或控制;确定固定资产清理是否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调整是否已恰当记录;确定固定资产清理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是否作出恰当列报。
(二)固定资产清理的实质性程序
1.获取或编制固定资产清理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检查固定资产清理的发生是否有正当理由,是否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固定资产清理的发生和转销是否经授权批准,相应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结合固定资产等账项的审计,检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账面转入额是否正确;
(2)检查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和清理费用的发生是否真实,清理净损益的计算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由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原因转出产生固定资产清理的,检查相关的合同协议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确定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是否公允,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检查固定资产清理是否长期挂账,如有,应作出记录,必要时建议作适当调整。
5.检查固定资产清理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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