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否应征收遗产税仍在讨论中。目前面临以下困难:(1)我国个人财产普遍不多,可以征税的遗产非常有限;(2)我国尚未建立全面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与遗产税征收密切相关的制度、个人收入和财产监控制度;(3)税务机关的征收力量和技术手段相对薄弱;(4)遗产继承缺乏有形的法律文件依据,税源透明度差。
四川遗产税征收标准
四川遗产税目前没有征税标准。房屋继承时,应当在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按受益额缴纳公证费,收取标准为:
1、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
2、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
3、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
4、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
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构成遗产必须满足的条件有:
1、遗产必须是财产。其中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消极财产即债务。遗产不能是人身权及身份等,这是由现代民法典作为财产继承而决定的,此与古代社会的宗祧继承制相区别。
2、遗产必须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这里的所有是广义上的所有,既包括作为物权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又包括死者生前享有的债权,还包括知识产权、股权等各种复合权中的财产权利部分。
3、遗产必须是非专属于死者自身的财产。有些财产依其人身专属性不具有可继承性,因此不得继承。如养老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死亡后则该种权利归于消灭。
4、遗产的形态不以死者死亡时遗留下的状态为限,从死者遗留下的财产衍生出的财产或替代财产均为遗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同时,民法典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也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或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对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可见,继承开始时,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是现实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只是一种可能性,它要成为现实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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