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证股权的有效转让
时间:2023-05-07 18:41:15 20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住所

股东的出资

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要求行使权利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005年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变更实收资本,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出资。公司应当自缴足出资或者缴足股份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可以看出,在有限责任公司,即使受让人已经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前,不能认定其已取得股东资格。公司变更股东名册,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后,新老股东变更才能真正在法律上完成,并具有社会公共性。股权转让的情况不同。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时,受让人取得公司股权。如果合同当事人是注册股东,应通知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应注意,上述登记变更程序是声明性的或对抗性的,是受让人保护自身权利,对抗公司或第三人的最有效手段。在实践中,必须高度重视,不能因为股权转让过程中手续繁琐而留下隐患,还应注意对股权转让的主体、内容和程序进行一些法律规定。例如,新《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的股票,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告所持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情况,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辞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有特殊限制和要求的,除法律规定外,可以对转让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在程序上不得违反本规定,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之,股权转让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股权转让前,建议咨询公司法律专业人士,谨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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