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与前方周某所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后驶离现场,造成车辆受损、周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后钱某到交警部门报案自首,交待了事故的发生经过。交警部门认定:钱某驾车在夜间行进中未注意观察前方车辆动态确保安全驾驶,且在发生事故后驶离事故现场,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车辆轻型厢式货车系钱某出资购买,挂靠在一家运输公司名下经营。
据此,周某的法定继承人要求钱某承担死亡赔偿金454540元、丧葬费12959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7147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565146元。并要求运输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在事故中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故对于周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钱某承担。因钱某所有的事故车辆轻型厢式货车,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经营,故运输公司应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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