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通常应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作为主要的组织机构。依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据第四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设董事会,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不设董事会,仅设一名执行董事即可。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除此之外,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还应遵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其它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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