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如何认定怠于行使债权转让抵销权
认定怠于行使债权转让抵销权是,忽视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司法解释定义为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不以诉讼或仲裁的形式向债务人索赔到期债权,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债务人不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作为怠于行使权利的判断标准,主要是因为这种方式有一定的客观明确的标准,可以用来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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