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抵销权可以向受让人行使。
既然受让人接受了让与人的债权,那么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受让人对于让与人基于同一债权而应该承担的义务也应当承受,包括债务人的清偿抵销权。由于合同权利的转让只是发生债权人的变更,而不涉及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改变,因此并不影响债务人的合同权利。债务人在原债权人转让其权利后,可以向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主张抵销。
律师补充:
抵销权为形成权,此种意思表示一经抵销权人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也不以诉讼上裁判为必要。抵销的方式也无限制,抵销的意思表示发出后,不得撤回。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
法定抵销权的成立有四个要件:
1、须双方互负债务,换言之,双方互享债权。主张抵销的一方债权是主动债权,被抵销的一方债权是被动债权;
2、双方债务的给付种类、品质相同。例如,债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3、须主动债务已届清偿期,被动债权无须到期;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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