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需要调解笔录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庭审笔录应全面详实记录整个法庭审判过程中的所有重要事项和细节,成为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的主要依据,具有不可撼动的法律效应。
在特定情况下,若法院针对案件纠纷已为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并制作调解笔录,经双方签署确认后,即被视为具备相应的法律效率。
尽管已经签署调解笔录,仍需进一步请求法院出具经过其加盖公章的正式民事调解书,唯有此书方可作为强制执行的必要凭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八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二、调解书电子版算是原件吗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之下,电子版本的调解书才能够被视为与纸质版本具有同等效力的原始文件。
调研结果表明,电子送达方式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原件接收方式之一。
针对如调解书此类具有特殊性质及严肃性的法律文书,原则上仍需以法院出具的纸质版为准,其他任何机构所出之版本皆不得作为原件看待。
就此而言,电子版的调解书在未得到法院正式颁布纸质版本的授权之前,并不能直接作为原件予以认可和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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