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经全体股东同意外,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对前款所列事项书面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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