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
(一)料定必辩,先发制人
在公诉人发言时,料定必辩的情节,就应率先把有关问题讲出来,而且要讲的拒理以事,无懈可击,从而使辩护方自动放弃某些辩护观点,
这样不仅为自己以后的辩论扫清障碍,铺平道路,而且对从轻、减轻情节的肯定,也显示了公诉人的公正。
(二)狡猾辩护,迂回答辩
迂回答辩,就是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观点,暂时避开与其正面交锋,而且通过讯问被告人,提请法庭出示有关证据等方式,先摆出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
然后转迁为直,作出自己的结论而否定对方的观点。
(三)抓住矛盾,立即反驳
1.指出辩护人观点上的自相矛盾,予以暴露即可。
2.语言要简短有力,不能累赘。
(四)诸多观点,重点答辩
重点答辩是指对辩护人提出的所有观点首先进行归纳分类,对于关键性的辩护观点进行重点答辩,对其它的辩护观点进行简单答辩的一种辩论方法。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顺序是怎样的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原告和诉讼代理人都出庭的情况下,一般先由原告发言,然后由诉讼代理人补充。发言主要是论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驳斥被告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而不是重复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所作的陈述内容。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答辩不是对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的陈述和答辩的简单重复,而是针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发表意见和辩解,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合法的,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认为原告和被告都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其发言或答辩是对原告和被告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辩驳,从而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法庭辩论结束后,如果案件事实清楚的,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当庭或者休庭后进行。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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