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进行得如何
时间:2023-05-07 09:22:01 1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是法庭审判的重要内容。庭审过程是合议庭听取各方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调查和辩论不能完全分开。例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可以陈述起诉书中指控的罪行。同时,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被害人、原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提问;证人作证、鉴定人出具鉴定结论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提出质询,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言笔录发表意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作为证据的文件;对于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当事人应当鉴定并表达其鉴定意见,在鉴定意见中可以进行辩论。从某种意义上说,辩论是一种调查方式。它们不能完全分开。否则,很容易使法庭辩论流于形式。因此,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围绕能否认定犯罪事实、被告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被告人是否有犯罪行为等问题进行辩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在充分表达他们对整个犯罪事实、情节和每一证据的证明力的意见的基础上,双方将进一步讨论双方争论的焦点。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请求对辩论发表意见时,应当提出申请,经审判长同意后,方可发言。在审判中,双方都有平等的辩论机会。庭审结束前,审判长应当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新意见。各方均无新意见后,由审判长宣布辩论结束。主审法官宣布辩论结束后,被告有权发表最后陈述。如果在辩论中发现证据有疑问,合议庭可以休庭,并决定推迟审理,以调查和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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