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离婚官司会不会查保险
在婚姻关系终止所引发的离婚诉讼程序中,法院通常并不会自动启动对保险领域的调查工作。但是,在某些特定的场景之下,保险工具可能会被视为离婚财产分配环节中的一部分,此时法院会行使职权对相关保险信息展开审查,以保证财产分配过程的公正合理性。
第一种情况便是,当双方当事人之中的某个人持有人寿保险,且该保险的收益权在法律层面上被赋予了对方,那么这份保单的实际价值便有可能被纳入到离婚财产分配的范畴之中。法院将会对保单的价值以及受益人的详细信息进行深入研究,以便于判断是否应当将其纳入到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流程之中。
其次,如果夫妻二人共同购买了诸如房屋保险、车辆保险等类型的财产保险,法院也有可能会对保单的价值及投保人的相关信息进行查阅,并将这些内容视作财产分配环节中的一环。法院甚至可能会要求夫妻双方将保险价值予以均分,或者根据财产分配协议做出适当的调整。除此之外,如果夫妻二人拥有医疗保险,法院同样可能会对保险的保障范围以及受益人的详细信息进行审查,以明确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医疗费用的责任承担问题。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离婚诉讼程序中,对保险的审查并非是一项常规性的操作步骤,而是在特定的情境之下才会实施。若夫妻双方并无与保险相关的财产,或者保险对于离婚财产分配并未产生重大影响,那么法院极有可能不会介入到保险领域的调查工作之中。总而言之,在离婚诉讼程序中,法院在特定的情况下确实会对保险进行审查,尤其是那些与财产分配直接关联的保险项目。这一决策往往是基于具体情形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法院会在必要时对保险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查,以确保财产分配过程的公正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二、打离婚证需要什么手续
若欲办理离婚证书,则需遵循如下的法定程序:
首先,在双方当事人均自愿且仔细阅读并签署书面离婚协议之后,需要就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和债权债务处理等事宜达成共识;
其次,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的申请;
最后,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后,将予以正式登记,并向申请人颁发离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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