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时间:2023-05-08 09:50:53 2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997年8月26日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特区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适用本规定。关于拆除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海外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国人的房屋,另有法律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汕头市国土房管局是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检查监督。

根据实际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区旧城改造管理部门承担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部分管理工作,业务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导。

建设、城建、规划、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和被拆迁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区改造,改善市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第五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符合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二章房屋拆迁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房屋拆迁。第七条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固定资产项目设立计划和投资的批准文件;(二)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经批准的土地利用和建筑规划红线图;(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附图;(四)拆迁方案;

(5)拥有建设项目总投资25%和被拆迁户数15%的证明材料。

个人申请拆除自己的房屋,应当提交被拆迁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经国土房产部门确认的合法所有权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拆迁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决定批准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不予批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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