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汕头经济特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特区城市建设和旧城区改造的顺利进行,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汕府(1994)28号文《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严格特区范围内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准进行房屋拆迁。凡在特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建设或旧城区改造,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向市国土房产局提出拆迁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准实施房屋拆迁。
二、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一律不准拆迁房屋和接受委托承担房屋拆迁。实施房屋拆迁的单位,均必须向市国土房产局申请,经审核合格发给《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后,方准拆迁房屋和接受委托承担房屋拆迁。
三、未取得《房屋拆迁工作证》的人员,一律不准上岗从事拆迁工作。实施房屋拆迁的单位工作人员,均必须是该拆迁单位的在编干部、职工,并接受市国土房产局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发给《房屋拆迁工作证》后,方准上岗开展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工作,必须佩带《房屋拆迁工作证》,否则,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谈有关房屋拆迁事宜。
四、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不准超过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被拆迁人搬迁,无正当理由,不准超过规定搬迁期限。违者,按《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必须严格按《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准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不准随意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范围。违者,按《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责令重新办理补偿安置。
六、测丈被拆迁房屋面积,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面积计算和技术操作的规定执行,准确公正。不准弄虚作假,故意扩大或缩小被拆迁房屋面积。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七、房屋拆迁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廉洁公正,依照法律、政策办事,不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受贿索贿。违者,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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