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给原告赔偿,如何申请再审?
时间:2023-07-06 16:03:49 1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被告具有多套房屋法院不分给原告,原告可以申请要求法院合法采取执行措施以及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房子没卖成网签却生效了应该怎么办

房主陈先生想卖房,由于常年在外地,他以自己的父亲为代理人通过A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李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事实上,A公司并没有房产中介的资质。由于A公司没有中介资质,无权办理网签,于是便将陈先生的房产信息转交给了B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让其帮助完成网签。最后房屋买卖并没有顺利成交,李先生表示自己早已交付定金,而由于陈先生一方拖延办理过户手续,导致他恰好在购房期间与拥有本地户口的妻子离婚。婚姻的破裂,也让李先生丧失了购房资格。

虽然房子没有卖出去,但陈先生随后发现,他这套房子的买卖网签却已经办理,而网签合同的对象,并不是买家李先生,而是一位陈先生素不相识的陌生人韩某,而且网签合同上也没有陈先生本人的签字。

原来韩先生与李先生是多年老友,为了帮李先生解决购房问题,韩某就将自己的购房资格“借”给李先生。两人之间签订了合同,约定房屋由李先生出资,在李先生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之前,韩某不得自行处置房屋。因此,在网签合同上,购房人就变成了韩某。

针对以上纠纷,专业律师这样表示:

中介公司只能为自己的客户办理网签

在实践中,很多的所谓转委托行为,其实是没有中介从业资格的“黑中介”从事中介服务的“无奈之举”。因二手房买卖都需要网签,但网签时,需要中介机构通过住建委颁发的用做房屋核验和网签的U盾生成网签合同,并且这个U盾仅限本中介机构进行居间服务时使用。而如果是“黑中介”,则不可能有进行网签的资格,为了完成中介的职责,他们只能求助于正规的中介公司。

依据住建委的规定,进行网签的中介机构必须是买卖合同的居间方,也就是说,中介公司只能为自己公司的客户办理网签。如果消费者在购房时遇到这种情况,专业律师建议,可以向“黑中介”所在地的区县住建委进行投诉和举报。

买卖双方需注意这些问题:

合同对象换人,必须经双方同意

对于合同对象改变的问题,专业律师表示,韩某和李先生私下有书面协议约定,只是房主姓名写为韩某,实际出资和使用权都属于李先生,所以购买人的变化,其实对陈先生并没有任何影响。即使韩某和李先生出现纠纷,也只是两人之间的矛盾。

合同的订立是有固定规则的,合同的双方必须是确定的,如果需要更改,必须经过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同意才可以进行。从李先生改为韩某,这个变化涉及到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必须经陈先生或其父亲同意才可以进行,如果没有经过这一步骤,合同就属无效。

律师表示,通常来说,居间合同都会约定过户的时间和条件,因此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来判断,究竟是谁的原因导致未能过户。认定了责任后,受损失的一方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对方主张赔偿。不论李先生是因何原因丧失了购房资格,都不影响其转让了合同权利义务的事实。

如果真如李先生所言,是因为陈先生的拖延让他丧失购房资格,他是否能向陈先生主张权利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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