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代法律规定,合同的缔结可采用或通过两个环节——订约提议和承诺所实现。
其表达形式也可以选择采用书面协议、口头上的承诺以及其他各种适合的途径。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可以自由地选择使用书面文本格式或口头表述方式亦或是其他非正式的合约形式来签署生效。
其中,书面协议的表现形式包括了合同协议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这些都是可以有形塑造所携带的内容的一种工具。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形象地体现出所载内容,并且可以随时进行检索和查阅的数据电文,也是被视为书面协议的一种。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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