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纠纷与刑事案件的区别
1、对社会的影响
两者的联系是由于产生矛盾或纠纷也包括经济纠纷所带来的极端作用。只是治安案件的程度较轻,刑事案件则包括:故意对对方造成重大伤害或者死亡,或者涉及金额较大。
2、是否有罪及大小
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都是违法行为,但性质不同。违法行为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违法行为严重,违反刑法的,构成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刑事案件。两者之间的界限是有罪的和无罪的。
3、社会危害性
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行为。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相对应。刑事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和基层安全组织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需要依法给予处罚的案件,通过立案确认、调查的案件。
4、法律法规规定
刑事案件是指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违反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和国家文件情况调查和试验和实施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的,等等),以探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治安案件的管辖由什么部门规定的
(1)关于地域管辖。确定治安案件由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管辖,也就是各地公安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
(2)关于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根据公安机关的级别,确定其查处治安案件的范围,是纵向划分不同级别公安机关之间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的权限分工。
(3)关于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确定具体由哪一个公安机关管辖的制度。
(4)关于管辖争议。管辖争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都认为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发生的冲突。
(5)关于转移管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2条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查处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
(6)关于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某一治安案件依照规定只能由某一机关内的某一职能部门管辖的制度。
三、治安案件的查处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错罚相当、公开、公正、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1、治安管理处罚依据公开。就是公安机关据以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范和依据,应当公之于众。
2、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内容、结果公开:
(1)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身份要公开,即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调查和实施处罚时,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证件,以表明其执法人员的身份;
(2)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3)处罚决定公开,即决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送达,同时抄告被侵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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