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仅限于年老、年幼、生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2、客观要件,客观上实施了对于年老、年幼、生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予以扶养,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有法律扶养义务和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对于年老、年幼、生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义务拒绝赡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罪客体要件是什么?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首先,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该罪的前提条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扶养以及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义务,也是如此,但这种抚养义务的产生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子女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在特定条件下,孙子女有要求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外孙子女有要求外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弟妹有要求兄姐抚养的权利。但这种义务指向的必须是未成年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弟妹以及没有独立生活能为的子女。
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义务,也是一项无条件的法律义务。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一方既有抚养对方的义务,也有要求对方抚养的权利。夫妻间的扶养关系是以夫妻关系为前提,因此一旦这种婚姻关系终止,那么这种扶养关系也告终止。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社会所赋予的义务。自父母需要子女赡养之日起,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姐也负有赡养义务。
其次,行为人有能力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基本生活标准。“拒绝扶养”从客观方面揭示了该罪表现为不作为的犯罪行为方式,即消极地不履行所负有的扶养义务,如儿女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不承担经济供给义务,子女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予照料等。
再次,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一般来讲,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等等。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遗弃罪客体就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同事如果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要提醒广大群众要勇于承担责任,人因为责任而变得伟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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