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象
时间:2023-08-09 10:23:42 21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所定标准要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对第一类保障对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对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妥善解决我省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起在全省全面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

在我省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视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具体体现,也是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大举措。它体现了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推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以定期救济救助为主要保障形式,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建立稳定可靠的低保资金筹措机制,按时将保障资金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要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经过努力,在2004年底前将低于保障线的农村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

二、科学合理确定农村低保的保障对象范围和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的保障对象范围为,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我省农村居民,均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纳入保障范围。

农村低保待遇分为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两种。其中:农村五保对象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待遇,其他低保对象按照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部分,予以差额补助。

农村五保对象除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外,根据国务院《五保供养条例》,还要采取多种救助和帮扶措施,使他们的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要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各地实施农村低保应遵循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制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切实可行的保障标准。保障标准要体现既能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并注意与城市低保标准有所衔接。现阶段全省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1000元确定(即每人每月83元)。各地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地低保标准,但不得低于省里确定的标准。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地低保标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今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物价水平的较大变化,经研究作适当调整。

要认真界定家庭收入。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收入计算按照省统计局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办法计算。农村居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临时性社会救济金、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建立稳定的保障资金筹措机制,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实行财政分级负担。县(市)的保障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县(市)、乡(镇)财政的分担比例;设区的市所辖区的保障资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本级、区、乡(镇)财政分担比例。各地要避免出现乡(镇)负担比例偏大问题,村级原则上不负担。现阶段省级财政对农村低保标准定为年人均1000元的财政困难县(市)予以一定补助。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落实农村低保制度的实际需要,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列财政年度预算。各级财政要按实列足低保资金预算,按照批准后的资金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低保专项补助资金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核定到县(市),一年一核定,并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农村低保资金在县(市、区)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预算安排不到位或拨付不及时的,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要及时督办;督办仍不到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当地政府相关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集农村低保资金,鼓励企事业、民间组织和个人为实施农村低保提供捐赠和资助,其捐助的资金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管理。

四、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农村低保的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不断推动农村低保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要切实建立起“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工作机制。要根据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原则,健全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公示和保障资金发放制度。农村低保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张榜公布低保对象和补助金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同时,在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基础上,要积极探索构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对困难群众的长效帮扶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对低保对象等困难家庭成员在农业技术培训、扶贫项目扶持、医疗、子女就学、法律服务等方面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或帮扶措施,提供及时、必要的救助。

五、加强领导,推动农村低保制度顺利实施

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村困难居民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惠及农村困难群众的“爱心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作为做好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统筹协调,认真落实。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和保障标准三公开,保证农村低保的工作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保障资金,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农业、扶贫、统计、物价等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基层民政部门和村(居)委会是实施农村低保的基层组织,要做好低保对象的申请受理和初审以及保障金发放等工作,把工作做细做实,按时足额地把保障金发到每一个保障对象。各级人民政府要为农村低保管理服务和工作运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不断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

省民政厅、财政厅按照本通知制定我省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具体规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联合发文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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