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有哪些规定
时间:2023-07-27 00:40:43 40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江苏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有哪些规定

江苏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规定有:

1.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2.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土地补偿款村里可以提留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村委会是没有权直接提留征地补偿款的,村委会提留征地补偿款的,要经全体村民表决同意后才能提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三、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有哪些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3.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5.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支取,由村委会代表领取。如何分配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依据村民民主议事规则,经2/3以上多数通过分配方案即可。

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由承包人直接领取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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