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计有保障。征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区块综合地价的制定应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三年至少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可以征收农村土地的情形有哪些?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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