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应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职责问题
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职责的,其他股东可与其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要求其补足出资额或对公司债务在拖欠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与流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
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
2.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达到法定要求;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住所,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具体如下:
1.发起人确定公司名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如选择募集设立方式,发起人认购股份;
3.制定公司章程;
4.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5.由证券公司承销、同银行签订代收款协议;
6.验资并召开设立大会。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1.股东人数广泛性: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社会公众广泛地发行股票来筹集资本,任何投资者只要认购股票和支付股款,都可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这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2.财产条件:除非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在设立时股东不需要缴纳任何出资,只需要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标准即可。取消了对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例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分别对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而且要求发起人必须在设立时实缴出资。
3.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股份有限公司的的这一特征是区别于其他各种公司的最主要特征。
4.公司经营状况的公开性:由于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仅要向股东公开,还要向社会公开。
5.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n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n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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