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何转付使用费
时间:2023-08-01 16:52:06 1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使用费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授权范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编制使用费转付记录以及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管理情况,供权利人、使用者查询。

作品加入集体管理组织后权利人并不丧失诉讼主体资格

有观点认为,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就不得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许可他人行使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笔者认为,此观点是对法律的误解。《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由此规定说明:不得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行使或许可他人行使的权利,具有一定的条件限制,这种条件限制是基于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是权利人只要将其作品委托集体组织管理,就丧失了所有的权利。换言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后,其诉讼主体资格及依法享有的许可权是否受到限制,取决于其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是否对诉权的行使作出明确约定。本案中,好来屋公司提出中音公司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之会员,5首歌曲均已授权该协会集体管理,中音公司已委托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其无权提起诉讼。因好来屋公司对其主张并未提供证据,且如前所述,权利人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后,并不必然排除权利人丧失诉讼主体资格,故其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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