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整理有关证据材料,包括证明著作权争议存在并受中国法律保护的证据、原告与著作权争议关系的证据、侵权行为存在和实施的证据,被告与侵权关系的证据、侵权利益的证据、侵权程度的证据等首先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著作权属于原告。也就是说,原告作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外国人,依照我国法律有资格享有著作权。而且,原告与著作权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著作权属于原告和被许可人使用
其次,证明存在争议的作品。即原告应提供具体作品,如书籍、录音制品等
第三,证明该作品在中国享有著作权。即证明作品是原告创作的作品,并提交作品的手稿,注明创作完成时间,以排除抄袭的可能。而且,原告作品的内容是合法的,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而作品仍在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内
原告应当证明侵权行为是由被告实施的,并在被告使用后提供相关证据例如,在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出版原告作品的侵权行为中,原告需要在市场上购买侵权物品。为了使证据更准确、更有说服力,原告可以聘请公证处公正的工作人员购买侵权物品,一般只要原告证明具体侵权方式的存在,就可以要求公正的工作人员制作整个购买过程的公证书,选择管辖法院作为原告的基本原则有:方便原告原则、被告原则和选择较大城市原则。这主要是因为不同的法院对同一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会有不同甚至更大的差异,侵权案件一般有几个法院可供选择,因此采用上述三个原则对原告有利
原告应考虑申请强制令、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主要是防止被告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确定一些重要证据,保证胜诉后的实际经济赔偿。这些做法是为了支持原告在诉讼中的主张,保护原告在胜诉后的财产,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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