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对公证处的信任,王女士与某公司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借款协议公证,随后因该公证过程中张某利用假章办理,公证处撤销了该协议。王女士遂将给其办理公证的公证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该起案件。
原告王女士诉称,2004年9月,张某持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与其在被告公证处签订了借款协议并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约定该公司逾期不还款,王女士可申请强制执行。原告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到期后该公司未清偿债务。原告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该公司提交证据证明称,张某在办理公证时向公证处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借款合同上的公章均系伪造,公司对借款事宜以及担保情况毫不知情。公证处获悉此情况后,撤销了其出具的强制执行公证书。
原告王女士认为,公证处在办理公证时,未履行尽职审查义务,使无代理权的张某利用假章代理借款人办理公证,并在公证书中强调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使得其依赖公证书判断,出借660万巨款,公证处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其无法实现债权,使其遭受了巨额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公证处赔偿其损失660万元,并支付因追索债务支出的费用14256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公证处应审查哪些内容
1、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有效。
2、当事人的办证目的。
3、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同内容应包括:
当事人双方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转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与方式;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与方式;
被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和其他地上物、附着物;
地上物及其他附着物是否转让的规定;
转让期限;
转让金数额及支付的币种、方式、时间;
违约责任;
其他事项。
4、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地块、条件、用途及期限,是否与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相符。转让活动不对国家土地所有权产生任何影响。
5、转让方是否已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和利用土地。
6、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联系,做出调整。
7、土地用途。
8、登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为不动产物权的变更,须办理登记手续。
9、被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有无出租情况。
10、土地使用权有无抵押情况。
土地使用权转让一般需经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这样才能更好证明权利。每一片土地都有使用权限,有时候可能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因为土地使用权时可以出售、交换和赠送的。需要注意的是,公证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所以公证只是说明其合法性、真实性,和是否有效没有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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