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男女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若其中一方需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责任,则另一方亦应对其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以及教育费用的部分或者全部。
具体的费用支付标准及期限的确定,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共识;
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对于子女生活费用与教育费用的协议或裁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刻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裁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诉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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