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原告张某因父母离异后随母亲生活,母亲将其名字改为随母姓,其父知晓此事后,拒绝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遂诉至驿城区法院,要求其父支付抚养费。法院一审后,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2013年6月9日,原告母亲张某与被告刘某协议离婚,约定原告随母亲生活,被告刘某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抚养费900元。起初,刘某每月将抚养费转给原告母亲账户,但自2014年3月开始,刘某就停止支付抚养费。原告母亲多次催促刘某按时支付,刘某不予理睬,致使原告生活无保障,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抚养费,而刘某则要求原告恢复原姓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未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具有抚养教育义务,且抚养教育义务不因子女的姓氏而改变。对于被告刘某辩称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抚养费支付对象为刘某(原告以前的名字),而现原告张某作为原告起诉,被告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法院认为,通过庭审查明及双方提交的证据,能够确认张某系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刘某。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双方的抚养义务并不随之而改变。原告张某的父母在协议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费有明确的约定,被告应当按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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