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深圳市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婴儿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母亲是深圳市常住户口居民的;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婴儿出生时其父亲是深圳市常住户口居民,母亲户口在外市(县)的,于1998年7月22日—2003年8月6日(含当日)期间出生的婴儿;
(三)婴儿出生时其父母均不是深圳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婴儿出生后其父母双方迁入深圳市的非超生户子女。
相关解读:
1)宝宝的爸爸和妈妈都是深圳市户籍居民,可选择到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
2)宝宝的爸爸是深圳户籍居民,妈妈不是深圳户籍居民,须到爸爸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
3)宝宝的妈妈是深圳户籍居民,爸爸不是深圳户籍居民,须到妈妈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
4)宝宝出生时,父母不是深圳户籍居民,可以在宝宝出生后父母迁入深圳市户籍(前提是其父母不是非超生户子女)
(四)夫妇双方均是深圳市驻军部队现役军人其婚后所生育子女,可以申请在父母驻军部队所在地入户;如父母一方在深圳市服现役,另一方在外地服现役,可以自愿选择在父亲或母亲所在部队驻地入户。
解读:宝宝的爸爸妈妈都是或者之一是深圳驻军军人,可申请在深圳驻军所在地入户。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国外出生的子女。
解读:深圳市居民在国外出生尚未取得外国籍或境外居留权的婴儿补报出生登记。
(六)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在在市有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其在香港、澳门出生的子女,未取得港、澳地区合法身份的。
解读:深圳市居民在港、澳出生尚未取得港、澳居留权的婴儿补报出生登记。
全文67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