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准备鉴定资料(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手术纪录,各项检查资料。公检法司或律师个人的委托信,鉴定客体。)
2、鉴定登记,指定鉴定人
3、核实医疗机构材料,鉴定客体检查。
4、鉴定科室主任(2人以上)审阅鉴定材料,定性。
5、鉴定人(文书)书写鉴定底稿,审核人(2人以上)批阅。
6、鉴定打印,文书校对,出具鉴定正文。
7、鉴定中心整理材料,鉴定审核人及文书签字。
8、鉴定书封装。出具鉴定。
9、被鉴定人(鉴定客体)凭鉴定鉴定文书开具的取鉴定书凭证取鉴定。
至此,整个鉴定程序结束。期间,大概需要6-7个工作日。
一、自行鉴定的特点
鉴定启动的主体是案件当事人,通常是刑事案件自诉人或民事案件的原告。
自行鉴定一般发生在诉讼之前,也称为诉前鉴定。诉前鉴定为鉴定前置,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也是当事人享受的一项诉讼权利;而且,诉前鉴定具有引导当事人诉讼请求、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解决了司法鉴定时限占用诉讼时限的矛盾。
鉴定机构的遴选以及鉴定材料的提供完全由当事人决定。
在民事诉讼中,剥夺当事人聘请鉴定人的自行鉴定权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第一,无法使法官保持独立和中立。完全由法院聘请鉴定人,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使法院介入对立双方当事人的纠纷。
第二,完全由法院聘请鉴定人容易产生司法腐败。
第三,如果当事人本身没有要求鉴定,法院主动进行鉴定也是对民事诉讼处分权原则的根本违背,而且在法院有倾向性地聘请鉴定人的情况下,高额的鉴定费用还要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这无论如何是令人难以接受的。
随着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深入,自行鉴定也暴露出以下问题:
①当事人与鉴定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当事人提供鉴定费,鉴定机构盈利,双方往往对鉴定意见已形成潜在约定,金钱与结果满意度决定委托合同的成立和履行。
②另一方当事人无法获得鉴定材料,不能启动自行鉴定,因而在庭审中对诉前鉴定不予认可,最终使得自行鉴定流于形式。
二、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鉴定,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以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因此,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1、对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对鉴定依据的技术、理论、操作方法及其他专业知识等专门性问题提出异议且该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以及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应认定该鉴定书缺乏生效要件和有效要件,鉴定意见不能成立,重新鉴定申请应当准许。2、对于有缺陷、有瑕疵的鉴定意见,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在实践中,当已作出的鉴定意见经审查发现下列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或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补充鉴定:(1)原鉴定意见并未全部、彻底解决所有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2)法院在先前委托鉴定时本应提出需要解决的有关专门事项,但限于某种原因和疏忽大意而没有提出;(3)原鉴定意见不够明确、具体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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