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目的是为了民办教育的发展,维护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民办教育,又名私立教育,是相对于公办教育、公立教育的教育形式,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政策规定有哪些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包括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的职权中,包含修改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终止的情形之一就是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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