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动态变化指合同的效力在合同缔结时与合同缔结后、合同诉讼程序启动时与合同诉讼进行中,由于影响合同效力的法律或法律外的其它事实因素发生变化而导致合同效力发生改变。立法与司法实践一般都在一定程度上承认这种变化,但由于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缺陷,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混乱。我们认为,承认合同效力动态变化不应一律交由法官自由裁量,而应通过完善合同效力动态变化法律制度予以规制。在制度构建上应平衡各种价值追求,既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又要尊重合同自由原则;既要坚持鼓励交易的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同时又不能舍弃信守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因此,在制度构建上应在各种价值冲突中寻求组合价值的最大化。
关键词合同效力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约束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甚至合同外第三方的强制力。影响合同的效力因素很多,这些因素往往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因而,会出现一份合同在成立时与成立后、诉讼程序启动时与诉讼进行中效力发生变化,给审判带来一系列问题。合同效力动态变化并非想当然那么简单,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上均存在分歧。笔者拟就此进行试探性研究,以期抛砖引玉。
一、合同效力动态变化概念
合同效力动态变化指合同的效力在合同缔结时与合同缔结后、合同诉讼程序启动时与合同诉讼进行中,由于影响合同效力因素发生变化或消亡而导致合同效力发生改变。当事人缔结合同,一般是依据缔约时实施的法律,或者依据缔约时对方对影响缔约因素的陈述。除少部分即时履行合同外,一份合同从成立到合同关系终止,往往要跨越一个时间段,短则几天,长则一、二十年。期间,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诸如法律规定、其它事实因素都可能发生变化,它们是否会对已经形成的合同效力产生怎样的影响?抑或者,在合同纠纷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依据缔约时存在的某种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起诉至法院,向法院提出请求,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这种因素发生变化或不复存在,法院是根据起诉时存在的事由做出裁判,还是根据变化或消失后的情态做出裁判?合同效力动态变化实际上是一个关于确认合同效力时间界限问题,具体的说,合同效力是以合同成立时存在的影响合同效力因素作为效力判断依据,还是以合同存续期间最终存在的影响合同效力因素作为效力判断依据。合同效力动态变化概念的存在以承认合同效力变化为前提,如果完全否认这种变化,一味以合同成立时或诉讼启动时存在的影响合同效力因素作为效力判断依据,即合同效力不会改变,那么,合同效力动态变化概念就没有丝毫存在的意义。事实上,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都不同程度承认这种变化。因此,合同效力动态变化有其存在的价值。
二、合同效力动态变化与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在合同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内容。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除合同内容变更外,还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变更,即我们通常说的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效力动态变化并不涉及合同主体或合同内容的变化,即在合同主体和内容均不变的条件下考察构成合同效力的因素发生变化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因此,合同效力动态变化不同于合同变更。
三、合同效力动态变化与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包括法的对象效力,即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具体的说就是法对什么人、什么组织有效;法的空间效力,即指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法的时间效力,即指法效力的起止时间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而合同效力动态变化是指合同效力随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变化会发生怎样对应的变化。可见,合同效力动态变化与法的效力是两个有着质的差别的概念。但是,合同效力评断体现法的价值取向,法的对象效力、空间效力及时间效力发生变化,也可能带来合同效力的变化。如果说法的对象效力、空间效力一般较为稳定,对合同效力影响不那么明显,而法的溯及力则表现的比较明显的,新旧法律对合同效力有不同规定,随着旧法的废止,新法的颁布,合同的效力可能发生重大的改变。因此,合同效力动态变化与法的效力有着密切联系,研究合同效力动态变化必然要研究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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