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按以下情形委托辩护人:
(1)、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2)、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应当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有效证明;
(3)、外国籍当事人委托其监护人、近亲属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供与当事人关系的有效证明。经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4)、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
一、涉外刑事案件包括哪些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以下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3、符合刑法以下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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