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要求,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标准,要按《青岛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简称《标准》)执行,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过限额标准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限额标准支付费用,超出限额标准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负担。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也按该通知的规定执行,费用由个人单位承担。对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骗取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标准》共列出了肩离断假肢、大腿假肢、假眼、矫正眼镜、助听器、轮椅等17个项目共计53个类型的辅助器具。而参保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在规定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协议服务机构负责免费维修、更换。其他原因产生的维修、更换(含配件、电池)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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