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和好意施惠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时间:2023-06-27 16:22:10 2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事法律行为和好意施惠之间的关系是好意施惠也属于民事行为,好意施惠行为,虽然当事人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同样是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因为好意施惠是无偿的,是基于人们内心的善意,应该从公平的角度处罚,酌情减轻施惠人的责任,因此司法实践中施惠人非基于故意或是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害,一般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施惠人应当承担损害结果的法理是基于先行行为而产生的对相对人权利保护的义务,如相对人因此行为受损,施惠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此时已转变为侵权关系了。

既然是侵权关系,故又涉及到侵权责任的归责问题,适应侵权责任归责一般原则过错归责,但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或免责:

1、如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额责任;

2、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

4、损害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5、其他诸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要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一、侵权行为有哪些免责事由

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包括: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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