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做出的自认不可以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如果自己觉得不合适这样做的可以和法院方面进行协商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七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n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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