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纠纷】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和存续的必要条件
合伙协议应当概括反映合伙企业的本质,明确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合伙企业的经营方式。法官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协议:
(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书面合伙协议。书面合伙协议是双方合伙关系的直接证据。书面合伙协议应规定合伙人的出资额、盈余分配、债务承诺、合伙企业的订立、退出、终止以及其他事项。合伙企业应在合伙人在协议上签字后成立,不受合伙人是否出资的限制。如果双方立即就出资额和合伙企业的业务达成书面协议,但同时同意一方负责日常经营,则负责经营的一方应返还另一方的出资,并在合伙企业期满后支付利息。显然,本书面协议仅具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本质上是一种贷款关系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拥有合伙企业组织的注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反映合伙组织实体和合伙人、出资额等情况的,确认双方有合伙协议,因为工商登记可以反映合伙企业成立时的初始情况和变化
(3)是否存在口头协议。无上述两种情形,但符合其他合伙条件,且两个以上非利害关系人证明存在口头约定的。由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法律上属于加重责任,合伙各方应当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法律允许口头约定。口头协议必须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证明。法官应当对口头合伙协议的认定持谨慎态度,严格审查当事人对合伙关系的陈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如果存在无法合理解释的矛盾,则不应将其视为口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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