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扣押货物是否有期限行
政机关对涉案的货物进行扣押的,扣押货物是有一定期限的,扣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二、行政机关扣押货物不开清单该怎么办
行政机关查案时扣留物品的,没开具扣押清单是不合法的。
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维权。
此外,扣押是行政机关强制扣留公民、法人的财产,限制公民、法人占有、使用和处分其财产的措施。
它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扣押的目的在于防止涉嫌违法的行为人转移、隐匿、毁坏证据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
扣押后,被扣押的财产一般由采取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保管,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保管。
对于被扣押的财产,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产,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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